背景介绍
2019年8月26日,《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为了和《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制度,《民法典》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村民住宅补偿费用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而且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
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对比
1、《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解析
现行《物权法》第42条中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没有明确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规定,而《民法典》第243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这将使广大农民朋友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该条在“足额”前加“及时”两字,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有望更好地解决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的不及时支付补偿款以及不及时落实安置房屋等问题。
结语
民法典第243条与现行《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比,及时弥补了一些法律漏洞,在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方面的进步。